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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Feb 2, 2024 23:32:26 GMT -5
两名工人针对卡斯蒂利亚-拉曼恰 TSJ 的裁决(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提出了统一原则的上诉,该裁决驳回了根据工人意愿并经第 1 条授权终止合同的要求。的 ET,没有认识到业务违规的严重性或重要性。 矛盾的裁决 工人的上诉指出日的 STS(建议 294/2008)是一项相互矛盾的裁决。劳动者以持续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这是一起延误了两年的案件,平均每个月延误11.20天。另外,正如我们正在分析的案例中,也出现了该公司破产的情况。 尽管有这些相同之处,对比裁决却得出了与上诉中的解决方案完全相反的解决方案,并将情况定性为足以构成艺术灭绝的严重原因。 拖欠工资:严重性和持续性 TS第四庭的判例一直强调,“工人有权要求有偿终止合同的商业违约行为,虽然不一定是由于公司故意和有罪的行为造成的,但它们必须可以被列为严重。” 上述法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为了共同解决艺术事业。雇主的违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 仅要求公司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当延迟支付报酬不超过三个月时,不适用这一评估持续延迟支付报酬的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客观标准。 因此,要使解决原因成功,必须满足公司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要求;并且,为了确定这种严重程度,“必须仅评估延迟或不付款是否严重或超出根据艺术条及时支付工资的义务。 根据时间顺序(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和持续的延误)和定量(所欠金额)标准权衡不遵守的范围,因此“当不付款时,就会发生这种严重性拖欠工资并不是零星的拖延,而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因此,不遵守规定的严重性通过持续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来体现。” 比对比句子“更糟糕的诊断” 因此,有必要确定案件的情况是否允许我们确认其严重性。那么本案中,工人从2013年9月起就没有按时领到工资,也就是说,到提起诉讼时,已经连续拖欠工资三年多了。月以来,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恶化,不仅要忍受在工作月底没有发放工资,而且欠公司的这笔信贷也得到了部分偿还,这增加了他们的延迟。每个月付款的完整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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